咨詢 ≠ 服務
發布時間:2023/4/14 9:26:00
看到這個標題,肯定有朋友會說,咨詢怎么會不是服務呢?這里所說的“咨詢”和“服務”,是特指《民法典》中兩類不同技術合同中定義的“咨詢”和“服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當中,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從這一條中可以直觀看出,咨詢是提供主觀的判斷和建議,服務是交付解決特定問題的結果。第八百八十一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這一條中,進一步凸顯了“咨詢”的最大特點——建議而已,不對最終決策的后果負責。因此,從業務品種角度來說,“咨詢”和“服務”是兩種不同的業務。“咨詢”可以天花亂墜,“服務”必須腳踏實地。
在面對實際業務時,常常會籠統說咨詢服務,這時就需要對業務的實質有清晰的認識——要不要對結果負責。在合同管理中,對于合同類型、合同標題、合同標的等內容,都要明確加以區分,避免引起歧義。這在之前的《合同法》中就早已明確。比如說同樣是做規劃,有一些宏觀的、長期的規劃、咨詢方不需要對結果負責的,那就是“咨詢”業務,而一些針對實際問題具有解決方案性質的規劃,直接關系到后續工作結果的成敗,要求咨詢方對結果負責,那么這種就是“服務”業務。
從內部產品管理角度來說,明確區分“咨詢”與“服務”為不同的產品也非常重要,在“頂天立地”的框架中,“咨詢”更強調頂天,“服務”則必須立地,兩類產品的需求定位、思維模式、工作風格、知識結構,實際上都會存在很大不同,有點像“擅于吹牛”的銷售和“必須交付”的工程師的差別。“咨詢”與“服務”兩類產品可以配合,但一定不同混同。